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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涉外法律那些事儿105 涉外律师助力企业在“一带一路”扬帆远行之国际直接投资法律知识问答——国别篇(新加坡)

绵阳晚报 2018-01-29 08:12 大字

98.新加坡与中国缔结有哪些与直接投资有关的双边协定?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缔结的与直接投资有关的双边协定主要包括:《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含协定签订之后双方达成的多项谅解)《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和《成立中新双方投资促进委员会协议》。中新《自由贸易区协定》及其补充协议也包含部分与直接投资有关的内容。此外,中新两国还在科技、海运、邮电和电信、教育、文化、劳务、出入境卫生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官员交流与培训等领域签订有双边合作协定。

99.中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所保护的投资有哪些?

中新《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所保护的“投资”指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动产、不动产和其它任何财产权利,例如抵押权、使用权、留置权和质权;(2)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和类似利益;(3)金钱请求权或与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合同有关的请求权;(4)著作权、工业产权(例如发明专利、商标、工业设计)、专有技术、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5)法律授予或通过合同取得的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在该协定项下,“中方投资者”包括中国法律所认可的中国公民和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领土内成立或设立的公司或其他法人;“新方投资者”包括新加坡宪法意义内的新加坡公民和依据新加坡有效法律的规定在新加坡成立、设立或登记的公司、企业、社团或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律人格)。

特别提示:本文所载信息和意见不能替代法律尽职调查;对于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我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和确认而依赖或使用本文所载任何信息和意见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我所及我所律师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带一路国际律师联盟有限公司成员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涉外法务部部长熊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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