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启动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让每个被告人真正享有律师辩护权
本报记者兰楠
“谢谢法律援助律师,让我不用带着污点前行。”近日,17岁的四川少年小曾拿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诚心说道。今年2月,小曾在火车上偷走价值2200元的电脑。后经走访调查,法律援助律师以“被告人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小,涉案数额少,有自首坦白情节”等理由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欠发达地区可能更低。如何让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有律师辩护?
今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将“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一改革主张付诸实施,四川省被列入首批试点省份。12月,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四川省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试点范围、保障措施、部门协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不远的将来,四川省有望实现将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率从30%变为100%的目标。
数量
扩大法援范围实现全覆盖
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有多重要?达州市的刑辩律师蒋信斌举了个例子:“我代理过一起涉嫌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刘某面临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该案是一个典型的‘零口供\’案件,且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据获取程序也不合法。但被告人自身在事实表达上、法律程序分析上均非常弱,所以他求助于律师,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判决刘某无罪。”“在无罪案件中,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但受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能力等因素影响,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率并不高。”蒋信斌告诉记者。他认为,如果靠被告人自己委托律师辩护提高律师辩护率,在当前现实条件下可以提升的空间非常有限,要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必须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实施办法》突破了法律援助制度所局限的范围,规定:除《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此外,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四川来说,全省‘一步到位\’也不太现实。”参与《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的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晓林表示,各地的律师资源、投入力度与案件数量都不一样,全省全面推开比较困难,所以《实施办法》明确,自明年1月1日起一年内,四川省将在成都市、雅安市、攀枝花市、自贡市、宜宾市、达州市、南充市、巴中市开展试点工作。
质量
调配资源建刑辩律师库
要把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率从30%提升到100%,显然并不容易。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车波给记者算了笔账:“根据统计,近三年来,乐山市法院一审案件被告人平均为2375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平均为487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平均为127人,律师辩护率为25.8%。按照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如果剩下的1761人都需要通知辩护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那每年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将变为原来的十几倍。”
面对案件数量的激增,如何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同时要保证律师辩护“质”的问题?这是包括车波在内的不少人担心的问题。对此,《实施办法》指出,要从多方面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积极作用:“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护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实施办法》还要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有足够的律师资源,《实施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视情况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共享信息,调配资源,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此外,为了进一步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实施办法》还提出,要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
创新
律师助理可协助或独立阅卷
据王晓林介绍,相比全国和其他省市的规定,四川省的《实施办法》有三大亮点。
首先,四川省为体现司法公正、平等原则,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全国开创性提出,在四川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地区,同时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全覆盖试点。即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辩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其次,《实施办法》规定了另行指派辩护律师适用条件。为厘清责任,节约司法资源,《实施办法》明确,被告人必须书面(或由法院记录在案)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此时,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如果有正当理由书面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另行指派律师的,法院应当延期开庭,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如期开庭无异议的,可以不延期审理。
此外,《实施办法》还创新性规定了,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两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助理也可携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所函、辩护律师委托书独立阅卷,为律师行使辩护权利提供便利。
落实
一审法院有通知辩护职责
办法出台了,如何全面落实才是关键。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认为,《实施办法》的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让它“长了牙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这次《实施办法》把‘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规定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由,这能有效防止一审法院规避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做法,保障《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韩旭说。
同时,第十一条也规定,如果法院已履行通知辩护职责,但援助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将其加入援助律师黑名单,两年内不再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提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律协给予行业惩戒。
第二十条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促进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虽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在全省推行,但未来可期,希望一年试点期满后,四川省能形成更成熟的规范,为全国贡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四川经验,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全面升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韩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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