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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 全省开征环保税 大气、水污染物每当量分别征3.9元和2.8元

成都晚报 2017-11-30 10:10 大字

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四川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决定(草案)》拟对大气污染物征收每污染当量3.9元、对应税水污染征收每污染当量2.8元的税款,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元旦起

四川省与全国同步开征

据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根据2016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四川省出台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法定要求,是确保自2018年1月1日起四川省与全国同步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制度需要。

大气污染物每当量收3.9元

水污染物每当量收2.8元

据介绍,《决定(草案)》对税额测算遵循“损害担责”“成本补偿”“统筹兼顾”原则,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四川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我们测算得出四川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3.5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2.53元。”据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省财政厅对四川省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进行定量分析,构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指标体系,加权测算得出四川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为1.1069。“我们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系数调整,拟定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3.52×1.1069),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2.53×1.1069)。”

据悉,此适用税额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四川省拟定适用税额均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其中,大气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法定税额上限的32.5%,水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法定税额上限的20%。”成都晚报记者了解到,相比排污费收费标准,拟定适用税额不是简单平移而是有所提高,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愿望,有利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拟定适用税额适当高于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符合四川省环境承载力现状,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抑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同时,拟定适用税额与周边省份总体协调,符合省情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经济结构。

低于排放标准

减按75%或50%征收

“拟定适用税额以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为基础,与原排污费标准相比有所提高,体现排污企业对环境损害的合理补偿。”省财政厅负责人表示,《决定(草案)》的施行,将引导排污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减少排污量,强化排污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取消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原加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并新增出台对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减按75%或50%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排污企业投入环境保护设备还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鼓励排污企业少排放、多治理。”成都晚报记者 黄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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