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涉外法律那些事儿80 涉外律师助力企业在“一带一路”扬帆远行之国际直接投资法律知识问答——国别篇(伊朗)
52.伊朗和中国《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的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方式有哪些?
中伊《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东道国和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之间就投资产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谈判和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谈判或协商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根据东道国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将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首席仲裁员应是与中国和伊朗均存在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民);缔约国国内法院对任何已提交仲裁的争议无管辖权;争议被诉至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则除非经争议双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若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53.伊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外国投资准入条件有哪些?
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外国投资应当有利于开发和发展,以及工业、矿业、农业和服务业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伊朗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1)有利于经济增长、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加就业机会和出口以及融入国际市场;(2)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国民经济或阻碍国内产业的发展;(3)政府不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授予特许权将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对国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4)外资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不应超过外资在获取投资许可时国内经济部门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25%,且不应超过国内行业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35%。外国投资须获得伊朗相关部门签发的投资许可。除伊朗《石油法》《矿山法》等法律要求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0%外,其余行业对外资持股比例无限制。此外,依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和伊朗《外国公民不动产所有权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任何种类和数量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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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务部部长熊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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