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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集团旗下互金平台关联方为借款方担保 律师:涉嫌变相自保

成都商报 2017-08-29 03:02 大字

近日,有消息称,力帆集团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力帆善融存在自保嫌疑。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力帆善融平台上“经销商库存融资”项目的担保方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力帆善融平台所属的公司为力帆集团的孙公司。

力帆善融主要围绕汽车产业链做互联网金融产品,其“经销商库存融资”系列产品的项目描述显示,借款企业主要经营销售力帆迈威、力帆轩朗及力帆X80等销售业务。“经销商库存融资”011、012等产品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司均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力帆善融平台的运营方为力帆善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查阅工商信息可以发现,力帆善蓉由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力帆集团和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力帆融资租赁72.8%和27.2%的股份。

上述为力帆善融“经销商库存融资”项目提供担保的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力帆集团全资控股。由此可见,力帆善蓉是力帆集团的孙公司,重庆力帆是力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去年8月24日,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十三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其中第三类禁止的行为是“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力帆善融的上述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属于《暂行办法》禁止的行为?

对此,力帆善融方面表示,监管办法并未禁止关联公司担保,而是把这一权限下放到了省级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细则中。目前四川省网贷监管细则尚未出台,对此无明确要求。不过,有网贷行业人士表示,“网贷行业刚兴起时,为增加信用,采取关联的操作方法比较常见。《暂行办法》出来之后,网贷平台引入具有实际担保资格的机构是鼓励的,但关联担保是明确禁止的行为。”

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敬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根据工商公示信息,可以认定力帆善蓉与重庆力帆是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该行为涉嫌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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