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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投诉将追责

广安日报 2016-07-05 23:31 大字

为进一步优化四川省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维护外来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省政府近日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明确了26条逗硬措施,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

外来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侨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及国内省外在川投资企业。外来企业在申办、筹建、终止企业或生产经营过程中,可就投资方面的争议,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与行政机关的争议,以及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事项,向政府设立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起投诉处理。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具体事项的受理、协调和处理,17个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规定》明确,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及工作人员,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交办或转交的投诉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将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来印发的《四川省外商投诉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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