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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赡养 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子女每月各支付老人300元生活费

绵阳日报 2016-07-18 13:38 大字

□叶佩林 本报记者 苏东华

“这么多年,通过村上的多次调解,四儿女还是不愿尽赡养义务。”78岁的游仙区某镇的村民李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他和老伴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近日,游仙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作出四子女每月向两老人各支付300元生活费并承担赡养义务的判决。

典型案例:儿女不愿赡养七旬父母

“我们都78岁了,有两儿两女,2008年,我生病住院,花去2万余元医药费,大儿子本应起表率作用,但他不仅没到医院探望,而且不愿不支付应承担的医药费。太丢人了,我们也不想告儿女们,可没办法。无论是村上还是村民小组调解,都无济于事,致我们生活困难。”老人们说。为维护合法权益,老人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个儿女每月各承担300元生活费;大儿子李某支付3000元医药费。“两老人是我的父母,但他们没把我当亲生儿子看待,前几年,父亲生病住院时,我到医院看过父亲,但父亲病好后对我不太好,所以第二次父亲住院就没去看。至于生活费,我现在没经济来源,父母可到我家吃住,钱没有。”在庭审中,大儿子李某辩称。

另外三个儿女辩称:“父母的诉状是事实,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每月各支付300元生活费

近日,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

本案中,两老人年逾七旬,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四个儿女应当尽到各自的赡养义务,四儿女支付赡养费的多少,主要依据父母生活需求而定,结合儿女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支持老人的诉求。

对于老人要求大儿子承担3000元医药费,因两老人并未举出证据证实医疗费的实际产生情况,故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游仙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四儿女每月各向两老人支付300元生活费。

律师说法:子女应尽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父母存有私心而拒绝赡养父母。”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兰英表示,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于收养关系的,何律师表示,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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