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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城老夫妻买房为女儿女婿筑爱巢 小两口离婚 女婿竟想分房产

达州晚报 2016-05-21 18:49 大字

近日,达城一对小夫妻因为性格不合走向了婚姻的尽头,在离婚时,两人因财产分割发生了分歧——女方的父母在他们婚后,给小两口按揭了一套房子让他们居住,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的名字。但离婚时,男方却要求平分这套房产,并将女方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为防意外,房产证只有女儿名字

记者了解到,由于性格不合以及经济原因,王某与张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一个月后,张某一纸诉状将前妻王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的父母给他们按揭了一套房子,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王某一个人的名字,但张某认为是王某父母对他们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平均分割。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他应得部分的房款。

法庭上,王某向法官表示:房子虽然是她与张某结婚后父母才买给她的,但购房首付款以及之后还贷的钱都是她父母全额出资,她和张某没有出过一分钱。并且,王某的父母购房后担心万一小两口离婚被男方分去财产,房产证上也是她一个人的名字。

男方:共同居住理应享部分所有权

为了证明王某所言非虚,王某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明确这套房屋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的“家庭协议书”,上面有她和自己父母的签名,而张某则以“见证人”的身份也在协议上签了字。由此可见,张某对这套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有明确认知,这套房屋与他没有关系,他仅是作为王某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居住而已。

然而张某却坚称:不管出资人是谁,房产证上有无自己的名字,既然是婚后王某的父母买给他们住的,就意味着自己享有对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家庭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王某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产权也归王某一人所有,婚后王某、张某未曾共同参与还贷,那么该房产属于该方婚前财产,张某无权主张分割。

律师点评:父母出资按揭房 分割问题各有不同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朱律师:

离婚时父母出资的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应依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的按揭房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夫妻一方婚前的购房并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其房屋为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旦离婚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的按揭房分割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或另一方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三、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房分割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朱淑萍 本报记者 张黎丽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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