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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6种情形领导干部将“下” 27类干部要调整

达州晚报 2016-01-07 19:06 大字

[摘要]27类干部要调整

四川省明确了领导干部“下”的6种情形,包括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以及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因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等组织调整方式。其中,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四种。

在细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的具体标准上,对应中央规定内容,结合四川实际,明确27种类型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其中,问责追究调整有15种情形,主要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抓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落实党委(党组)相关工作责任制不力;落实中央、省委重大部署和中心工作不力;法治观念淡薄;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明确规定应当问责的;抓作风建设不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整治选人用人突出问题不力;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等。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有12种情形,主要包括: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观念淡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热衷经营各类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庸懒散浮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本位主义严重,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作选择;品行不端,私欲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等。(据四川日报)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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