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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经济困难的认定与审查

乐山日报 2015-09-18 21:10 大字

■ 邹勤

目前《法律援助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四川省制定实施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国家公布的农村低收入贫困线标准执行。但实践中家庭经济状况是起伏变化的,对社会每个家庭经济状况难以作出认定和统计。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在作形式审查时,未就经济困难证明的内容作出要求,只要证明文件作出经济困难概括性表述的即认定复核经济困难条件,使法律规定的标准认定不一。因此建议:

一是建立责任评查考核体系,明确出具困难证明的岗位责任、过错追究与救济。

二是建立经济状况联动和资源共享平台,加强与财政、民政、劳动社保、统计、农林业等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部门公布的社会居民经济状况内容,对确定的不必进行经济困难认定审查的对象登记造册。

三是建立形式审查与个案抽样检查结合的工作机制。

四是畅通法律援助信息渠道,公开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批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将申请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当地群众监督。(作者单位为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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