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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安置房过户给儿子 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视为赠与,儿媳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达州晚报 2015-08-20 13:12 大字

[摘要]律师:视为赠与,儿媳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儿子儿媳闹离婚,儿媳要分我们的拆迁房。”近日,市民王老先生来到本报市民热线办公室咨询,儿媳的这种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市民:儿媳要分老宅安置房

王老先生告诉记者,他住在达城西外,只有一个儿子,上世纪90年代,他用自己的积蓄再加上向亲朋好友借来的钱,在老宅旁修建了一楼一底的房子。“2001年儿子和儿媳结婚,后生育一个孙女,没过多久,政府规划新区进行拆迁,为了省去今后房产转让费用,当时就直接让儿子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并将分到的两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没想到,儿子儿媳后来感情不合,经常闹离婚,儿媳说这两套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要与儿子平分,她的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随后,记者联系了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郑律师称,据新《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拆迁安置房可视为王老先生对儿子的赠与,应该认定为王老先生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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