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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钱上网 两男生凌晨抢劫 被判缓刑 三年内禁进网吧

达州晚报 2015-07-17 13:18 大字

本报讯 只因没钱上网,达城两名17岁少年铤而走险,持刀进行抢劫。近日,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禁止二人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特定场所。

为筹网费凌晨实施抢劫

据了解,家住达城的17岁少年赵某某和黄某某无心上学成天沉迷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甚至彻夜不归。2012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二人因身上的钱已经全部付了网费,不得不离开网吧。站在大街上,两人意犹未尽商量着到哪里去弄点钱继续上网打游戏,当二人行至一僻静小巷时,刚好有两个人迎面走来,在昏暗的灯光下,二人随即产生了实施抢劫的想法,于是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着被害人陈某某和尹某某,抢走1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天亮后,赵某某二人将抢来的手机卖掉后,立马回到网吧继续上网。

律师提出适用“禁止令”

案发后,赵某某和黄某某的父母找到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帆律师,委托其为诉讼代理人。随后,杨帆律师通过公安机关了解得知赵某某、黄某某犯罪时不满18岁,是在校学生,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因此,杨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提出符合缓刑条件。同时,杨帆律师认为,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视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

在判决时,一审法院采纳了杨帆律师的意见,于近日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禁止赵某某、黄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特定场所。宣判后,二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本报记者 王佳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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