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未签合同 吃了亏 律师:不签隐患大,需留证据
[摘要]律师:不签隐患大,需留证据
本报讯 未签订劳务合同且工程中的单价定价存在争议,达城男子陈某为了他和13个工友的利益与煤矿项目部据理力争,但由于缺少法律知识,未保存各项证据,遗憾败诉。
矿工:
单价不统一 加班也没算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陈某带了13个工友到某煤矿从事井下巷道喷浆工作,但未与该煤矿签订劳务合同。
工程完工后,陈某与项目部工作人员在结算工程量清单上注明:回风斜井41.5米,定价400元/米(标注黄某定价);斜井84.5米,定价850元/米(标注黄某定价);落平点13米,定价500元/米;轨道大巷联络巷33米,定价500元/米;反掘段30米,定价500元/米;轨道大巷45米,定价500元/米;回风斜井躲避硐室2个,定价1600元。陈某签字“本工程量里程属实”,项目部定价123500元,但是,双方为斜井84.5米,是按850元/米定价,还是按500元/米定价存在争议。并且,陈某认为,按项目部要求加班,工资9800元;看厂房,工资2400元。对此,项目部不予认可,双方观点不能达成一致,随后,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
按工程量结算不存在加班
经法院审理认为,围绕诉争的84.5米斜井单价之争,陈某仅有《未结算工程量清单》,签字“本工程量里程属实”,若双方对里程、单价均达成一致,就应签署“本工程量里程、单价属实”,项目部亦不会再签署定价123500元。可见,双方对工程量无异议,但对单价根本就未达成一致,陈某应对按单价850元/米承担举证责任;同样,既然是按工程量单价结算工程款,就不存在加班,赶工期加班除非另有约定,也应当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未予支持,上诉亦被驳回。
律师:
在外务工人员需保留收集证据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袁雄先律师点评:证据是民商事案件维权之本,只有靠证据说话,才有说服力。陈某从事井下巷道喷浆工作,既未与煤矿签订劳务合同,亦未书面确认工程单价,致使纠纷发生,陈某无疑负有举证证明工程单价的义务;陈某主张加班工资、看厂房工资,同样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在此,袁律师提醒广大在外务工人员,一定要切记保留、索取、收集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张黎丽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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