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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滥赌 还骗妻子挪用巨款法院判决:夫妻俩分别领刑11年和8年,并退赔挪用资金

绵阳日报 2015-05-15 16:04 大字

□ 叶佩林本报记者苏东华

丈夫张某网上赌博成瘾,唆使妻子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254万元资金作为赌金。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和赌博罪,并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继续追缴张某、蒋某违法所得,退赔被害公司。

挪用公司254万元给丈夫当赌金

2009年6月至案发前,蒋某在四川某公司担任收银员,当班期间负责收取客户交的购买商品款和门店的其他款项,并将当天所收款项(包括现金和刷卡消费)的收据录入销售系统、打印销售发票,建立送货档案,并将当日的收银情况制作“收银台对账单”,交给公司卖场文员呈报公司财务稽核员。

2011年7月开始,蒋某的丈夫张某迷上网上赌博。2013年2月,张某赌博输了几万元,便要求蒋某向他人借款供自己赌博翻本。借款不成,2013年2月至10月,张某就屡次唆使蒋某利用公司财务稽核员只核对收银员口头上报收取现金数据,并不对收银员实际收取现金及录入票据进行比对的财务管理漏洞,让蒋某将公司收的部分营业款挪出,交由张某网上赌博,并承诺如果赢了就及时给公司还回去。

蒋某按照张某所说,每天将收取的部分营业款现金交给张某,或直接打款存入张某的银行卡上,供张某进行网上赌博、吸毒和挥霍。期间,张某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向蒋某的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

2013年10月,该公司某店财务稽核员在进行收银账务核算时,发现蒋某上交的“收银台对账单”期末应存金额和盘存的期末应存金额不符,差额巨大,要求与蒋某对账。蒋某见挪用资金一事即将败露,遂与丈夫张某共谋,由蒋某一人承担挪用公司巨额资金的犯罪事实。2013年10月26日,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司法鉴定,蒋某共挪用公司资金254万元。

夫妻俩分别领刑11年和8年

经查,2011年7月至案发期间,张某在某宾馆长期租住,将蒋某挪用资金及张某向他人借款用于网络赌博。2013年1月至案发,张某个人参与赌博的账户往来资金已逾1000万元。2013年12月,张某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游仙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1月,经市检察院批准,游仙警方对其执行逮捕。

2013年10月,蒋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游仙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12月,经游仙区检察院批准,游仙警方对蒋某执行逮捕。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唆使身为公司财务人员的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巨额资金供其从事非法活动,且案发后仍无法归还,二人上述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长期赌博,以赌博为主要收入来源,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对张某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对蒋某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蒋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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