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款生前就有 去世后咋不分? 律师称: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摘要]律师称: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土地征用费只分了一部分,等到分剩下那一部分的时候,我妻子就去世了,村干部就不给分。”近日,市民熊先生向本报市民热线反映。
熊先生告诉记者,他妻子是达川区大树镇文昌村三组人。2009年村上的土地被征用开发,征用款到账后,妻子分了5000元。“2012年,妻子去世,2013年村上又给大家分了3000元征用款,却没有我妻子的份,问村领导,他们说通过社员大会决定,不分是因为她已经去世。我们很想不通,一是召开社员大会决定这事,并没有通知我们家属参加,二是土地征用款是我妻子在世时就已经存在,只是村里没有一次性分发。不管妻子在不在世,都理应全额享有,村领导这样做没道理。”
随后,达川区大树镇文昌村三组姚组长告诉记者,2009年组上的土地被征用开发,开发商预交了100万,当时按人头每人分了5000元。2013年8月该土地才拍卖,拍卖后国家补贴了60多万元。根据统计,组里已有五六人去世,通过召开社员大会表决,一致决定这60多万元只分给活着的人,已死亡的不分,因此后面人均分配3000元,熊先生的妻子没有分到。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李大军律师称,征地补偿费的主要目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给予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员,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农村土地补偿问题一般都通过村民大会,由村民表决分配方案。在具体处理中,一般参照以下原则: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
(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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