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义平、唐禄建、余登淘、张亮的除名决定
何义平 男 431124199002158310;
唐禄建 男 510681197409134112;
余登淘 男 510503199106235252;
张亮 男 510681197903150636;
分别为本公司实习生、焊工、油漆工、铆工,何义平、唐禄建、余登淘、张亮四人分别自2015年1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何义平、唐禄建、余登淘、张亮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需进行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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