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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 解聘拒绝非法加班的职工?

达州晚报 2014-10-14 14:01 大字

市民王先生:我于2014年5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近期,公司突然接到一笔大单业务,要求我们每天都要加班4小时,周末和节假日都不休息,直到完成大单任务为止。我因身体不适,拒绝加班,公司就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邓律师: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公司加班要求违法。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你公司的加班决定严重违反了前述规定;二、为完成大单业务不属于法定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本案中公司只是出于完成自身所接的大单业务,单纯地为了自身利益,并非员工非得加班;三、公司无权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鉴于非法加班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劳动者予以拒绝并不在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之中;四、公司以职工拒绝加班解除劳动合同更是错上加错,也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再次侵害。

因此,王先生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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