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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伤残就业补助 还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吗?

达州晚报 2014-09-25 14:03 大字

市民李先生:我是一名机床工,两年前,上班时不慎被机器轧伤了右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最近,我想辞职,听说,解除劳动关系后,我可以领到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领取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还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吗?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李先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你若辞职,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5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见,工伤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在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有权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你若辞职,则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无权享受失业保险金。(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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