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汪锐、向显磊、刘坚、刘卫的除名决定
汪锐 男 510121198510276474;
向 显 磊 男 510681198910040632;
刘坚 男 510502196912222210;
刘卫 男 512530196907150010。
分别为本公司焊工和机房工,汪锐、向显磊、刘坚、刘卫四人分别自2014年8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汪锐、向显磊、刘坚、刘卫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需进行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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