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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出租车纳入条例规范内容

绵阳日报 2014-09-25 17:40 大字

日前,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获悉,《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14年7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围绕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包括出租汽车、城市公交)、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以及道路运输行业监管,以解决行业重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为主线,以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为核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大框架下,结合四川道路运输行业实际,构建了现代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发展转型升级。

在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下,解决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门新增职能的执法管理依据;促进综合运输的协调,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班车客运、农村客运的均衡发展;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调整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着力提升道路运输的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推动建立道路运输安全长效机制建设。“为适应国家交通管理规范的需要,将出租车和公交车纳入了条例规范的内容,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说。同时,《条例》加强了对公共交通建设的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交。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这方面,优先保障项目资金、设施用地等。《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运管处将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推动依法行政、科学管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执法管理能力。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在该《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有不理解、不明确的可将意见或建议发至市运管处邮箱:1428283985@qq.com。

(本报记者 黄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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