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邓诗银等7人的除名决定
邓诗银 男 |510681198103161315|;
彭 泉 男 |510302199307022010|;
朱 松 男 |51032119850618579X|;
刘培国 男 |510622197008175431|;
黄 亮 男 |510681198411305915|;
刘帮洪 男 |510724198206091610|;
包兴建 男 |510681198507282818|。
分别为本公司油漆普工、初级手工焊焊工、初级铆工、初级铆工、初级打磨工、初级铆工,邓诗银等七人自2013年5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邓诗银、彭泉、朱松、刘培国、黄亮、刘帮洪、包兴建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需进行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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