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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宗教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

德阳日报 2013-04-10 02:55 大字

一、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称的“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上都有明确界定,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更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二、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在丧葬活动中,信教群众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宗教仪式举行祭悼仪式,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安置和处理。

三、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宗教活动场所的殡葬事务,是殡葬管理工作的特殊领域。依法尊重宗教丧葬习俗,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但同时,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遵守国家殡葬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有序开展殡葬活动,切实维护殡葬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殡葬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担负起殡葬行业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违反殡葬法规政策和行政许可规定,违规参与宗教场所建立骨灰存放和遗体处理等殡葬设施的批复工作。凡发现违反殡葬法规政策规定,未按相关规定和许可权限审批的骨灰存放和遗体处理的殡葬设施,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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