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岗、王逸豪的除名决定
罗 岗 男 510622198910143316;
王逸豪 男 510681199402151314。
为本公司油漆普工,罗岗、王逸豪自2012年12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罗岗、王逸豪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工种需进行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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