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校彬等4人的除名决定
张校彬 男 510681198709250013;
尚 鹏 男 510603198408226352;
张 攀男 510121199307184018;
郑茂瑶男 510121199309180010。
分别为本公司油漆工、铆焊检验员、焊工、钳工,张校彬等4人自2012年7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张校彬、尚鹏、张攀、郑茂瑶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工种需进行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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