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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到镇政府食堂吃饭被拘留 太离谱 □吴玲

攀枝花日报 2012-07-03 08:42 大字

去镇政府解决问题,时至中午饭点,农妇黄满云和另外25位村民进入镇政府食堂,吃了一顿饭。哪知,派出所以“带头将镇政府食堂饭抢光,导致政府工作人员午饭没有饭菜,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为由,将黄满云行政拘留15天。(6月29日《华西都市报》)

首先应厘清一个问题:镇政府食堂民众能不能就餐?镇政府食堂的服务对象当然是镇政府工作人员,还有“搭伙”的外来人员。如今政府食堂大多承包给个人经营,它的性质已不再是政府人员的专利,既可以为政府人员服务,也可以对外经营。

何况,镇政府食堂也是公共资源,为政府人员服务与为公众服务并没有矛盾。政府人员的亲戚可以就餐属于正常,而农妇就餐就成了“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农妇与食堂承包人事先有约,到食堂就餐,这是食堂承包人与农妇的买卖关系。至于食堂饭菜不够吃,那是食堂承包人没有安排好的问题,与农妇无关,责任在承包人而不在农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农妇一没偷,二没抢,事先有约,吃饭付费,这是正常的买卖关系,又何来“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之有?如果农妇不与食堂承包人事先打招呼,去抢饭吃,造成镇政人员没饭吃,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多少倒也说得过去。可农妇光明正大地到食堂吃饭怎么就犯法了?而且还属于“情节较重”的处罚。如果按此逻辑推理,政府工作人员家里来了亲戚朋友到食堂吃饭,饭不够,那么他们是不是“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我们常说,百姓是养活我们的“衣食父母”,农妇到食堂吃顿饭究竟有多大事,公仆一顿不吃又有多大事,一顿到外就餐就不行吗?拘留到食堂就餐的农妇,是行政权力的嘴巴大,是在滥用行政处罚权,是对法律的藐视,是对百姓的欺辱。如此法律妄加,构成了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侵犯,必须尽快纠正。 (据7月2日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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