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宏等9人的除名决定
李 宏 男 510681198407015712;
张 科 男 510681198812130917;
宋 军 男 511025198508225812;
朱开富 男 510681199102204138;
蔡 理 男 510681199312195014;
曾晓勇 男 510681198707203037;
李 浩 男 211224199204276619;
冯 超 男 510681199208075514;
冯明富 男 51062419680329151X。
为本公司员工,李宏等9人自2012年1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李宏、张科、宋军、朱开富、蔡理、曾晓勇、李浩、冯超、冯明富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工种需进行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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