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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擅改合同 侵害顾客权益房产公司被处罚款5000元

绵阳日报 2012-03-10 11:34 大字

本报讯根据工商部门规定,销售商品房应使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文本,且规范合同还要在工商和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但仍然有个别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守规矩,擅自改动由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被工商主管部门发现。记者日前从市工商局获悉,高新区一房产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处罚款5000元。

据悉,该房产公司在一次检查中,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为“CH—01—0605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字样的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合同内容中多处被擅自增减删改。

主要表现为:擅自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在合同第一条中,擅自删除“面积及年限”内容;擅自增加“房产测绘机构”;擅自修改应符合的交付条件,按照《合同》,应为: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该房地产公司删改为“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工商人员注意到,该房产合同在第二十九条中擅自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原规定的内容,剥夺买受人相关权利,减轻出卖人责任,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因该房地产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多处修改,应视为其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按规定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编号。但该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仍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编号,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规定,属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

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高新区工商局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规范合同示范文本。2、处罚款5000元。

(本报记者孙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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