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吕强等4人 的除名决定
关于吕强等4人
的除名决定
吕强 男
510113198205231130;
周宇 男
510121199303072692;
项羽 男
510724198505282038;
万敏渊 女
640202197603061588;
分别为本公司工程服务部、二分厂、质量部员工,吕强等4人自2011年8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吕强、周宇、项羽、万敏渊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工种需完成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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