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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缪世兴除名决定

德阳日报 2011-07-26 04:28 大字

缪世兴 男 510624197001045012;

为本公司初级行车工,缪世兴自2011年6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缪世兴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工种需做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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