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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陕西科技报 2021-11-19 09:33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发布《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其中,对陕西省公积金提取范围、提取金额及提取申请材料、提取申请时限及提取次数等一一做了详细介绍。该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8年细则废止。

《细则》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细则》对部分提取及全额提取都有了明确。申请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时,本人账户最低需留存三个月缴存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账户需留足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

申请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包括: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全额付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付款凭证总额;办理购房贷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首付款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所购住房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以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其他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截至申请提取日近12个月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提取金额为:租住普通商品房的,提取金额为每年每人102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最近1年实际房租支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所产生的家庭实际支付费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提取金额为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后的其余金额。

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金额为本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外中心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本息、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类事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仅可对其中一项住房消费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同一原因的两次住房消费类提取申请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

此外,《细则》明确了提取申请材料,提取申请人应向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需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细则》细化了提取身份证明材料的类型及提取业务证明材料。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提取申请人及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以购买新建商品房为例,还需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购买西安市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需提供网上备案的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截至申请提取日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清单。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需明确标注个人账户已冲抵金额。 (王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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