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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作保为啥查封自己财产 记者邀律师为市民答疑

三秦都市报 2021-04-13 01:19 大字

市民王先生反映:2013年,他通过律师彭某的介绍认识了郭某,随后将郭某介绍给了朋友皎某。10个月后,郭某向皎某借款300万元,皎某找到他请他做“见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当时我对合同上‘承担连带责任’几个字有点不放心,皎某劝我说,‘你放心,连带责任就是我认识你,你认识彭某,彭某认识郭某,这么连带过来的。我因为业务忙,顾不过来,让你负责一下。’彭某也劝我,‘郭某有厂子、房子你怕啥,我也得一并签字呢。’”于是,他和彭某作为见证人(后才知道这就是担保人),一并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同时作为担保物的还有债务人郭某一间门面房的抵押权。

到了借款期限后,郭某未如期还款,皎某将他们三人告上法庭。法院查封了他的房子准备拍卖,还扣了他的养老金,却没有执行债务人郭某的门面房,因彭某提出担保异议也没有执行彭某的财产。

王先生认为自己是在被欺瞒的状态下成为担保人的,且混合担保应该优先执行债务人郭某的担保物,自己目前的遭遇不合理。

保证人都具有保证责任,执行不分先后

就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混合担保的执行顺序以及王先生提出的质疑是否合理,他如想维权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等,三秦都市报记者昨日邀请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释法答疑。

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有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人需偿还的债务具体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赵良善说,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的,《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债务人郭某自己提供门面房作为抵押物,应先执行郭某的门面房,如果门面房系二次抵押,经评估,不足以偿还债务,不足部分,可以执行保证人王先生的财产。

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根据《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如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王先生与彭某都具有保证责任,执行不分先后。

赵良善表示,王先生称其在欺诈的情况下签的字,对此,王先生很难举证。如果能够证明签字时存在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请求法院撤销该保证条款。但是本案中,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意识到签字作为保证人的法律后果,而不该轻信他人的一面之词。

担保有风险,切勿轻易担保

赵良善称,如果王先生认为执行顺序有误,可向法院执行庭提出执行异议,然后由执行综合办对异议举行听证程序。如果王先生认为其是在欺诈的情况下签的字,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保证条款。

如果王先生的财产最后被执行了,根据《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王先生有权向郭某追偿。

赵良善提醒,担保有风险,切勿轻易担保。生活中,出于信任或者不好意思拒绝而替亲朋好友提供担保的越来越普遍,而那些因对担保的风险缺乏了解导致自己负债累累的也不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一旦签字为他人担保,如果债务人还不上债,那么保证人就负有还债的义务。即便为亲戚朋友担保,在担保之前,也应慎重考虑,认真考察债务人的诚信度、财产真实情况、偿还能力等,更不应轻信他人的引荐、介绍。

本报记者张晴悦实习生李念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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