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细化幼儿园收费管理 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本报讯 4月7日,记者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修订后的《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实施细则》指出,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幼儿园向在园过夜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分类管理。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改、教育、财政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应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至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管辖权限,抄送当地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未开学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
(本报记者 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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