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奖1万元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4月7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于近日印发。办法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明确了奖金计算方式,最高可奖励1万元。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举报,举报人可以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不仅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还要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此外,举报人还要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其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15种类型。
办法规定,举报Ⅲ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举报Ⅱ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举报Ⅰ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内部知情人员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办法还明确了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包括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属实的;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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