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
本报讯(杨静)为加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日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结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类支付管理实际,下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调整陕西省特殊药品范围等事项,要求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在4月1 5 日前调整本地区特殊药品范围,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支付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调整药品分类,将维得利珠单抗等目录内药品纳入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将硫培非格司亭等目录内药品调出特殊药品管理范围,本文件印发前已完成特殊药品备案手续的患者继续享受特药待遇至备案周期结束;未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其他国家谈判药品按普通乙类管理。
《通知》就切实保障待遇方面,要求各统筹地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特殊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后按固定比例报销,原则上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3 0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不低于6 0 % ,城乡居民不低于5 0 % ;对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各地要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作用,更好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或按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规定需使用2 种及以上特殊药品的,经两名或以上特殊药品责任医师评估后,按特殊药品规定报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和支付政策,不得自行调整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也不得通过单设起付线、支付限额等降低参保患者特殊药品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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