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本报讯 (实习记者 马少培)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委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办法》提出,陕西省将以“一山一水一平原”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持续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办法》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基础上,结合陕西实际,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定位,强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采取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
例行督察以及“回头看”的对象包括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并下沉至有关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例行督察的其他单位。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应当对有关督察对象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
相较于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更加注重直奔问题、强化震慑,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案例进行督察。
《办法》明确,例行督察以及“回头看”整改落实情况应当在督察整改方案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报省委、省政府;专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应当在督察整改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报省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派驻督察由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区)督察局具体实施,通过列席派驻区域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会议、走访问询、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分析确定例行督察和“回头看”重点问题线索,对有关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进行现场督办,推动督察常态化,做到严在平时、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制、常态长效。
在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明确督察结果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并就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移送检察、监察或者司法机关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办法》从督察人员和督察对象两个方面,对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作了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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