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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3月1日起施行,省教育厅下发通知 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边界

华商报 2021-02-02 08:10 大字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教育厅发布通知,要求市县(区)教育部门要依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和教师教育惩戒边界。

各中小学校要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规则》对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完善校规校纪规定明确相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中小学校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规范教育惩戒的可操作性。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和实施细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校规校纪和实施细则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学校要指导班主任教师组织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学生教育保护辅导机制,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和监管、救济的工作机制,推动学校和教师依法正当履行职务。要把学校、教师在管理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中贯彻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当中,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实施教育惩戒的领导。教育部门要开设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对学校和教师不当教育惩戒行为的监督。中小学校要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形成育人合力,明确家长在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要成立由一线教师、学生家长、法制副校长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监督教育惩戒有效实施,确保教育惩戒行为合法化、透明化。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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