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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陕西省居民用电采暖不执行阶梯电价

西安晚报 2020-10-22 03:47 大字

气温骤降,取暖器热销。 IC Photo供图

本报讯(记者高乐)10月21日,省发改委公布了陕西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记者了解到,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按照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执行。

据了解,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即按照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执行,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政策实施范围为陕西省非市政集中供暖的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空调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含小区自备锅炉)。

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汉中、安康、商洛陕南三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无需申请和认定,直接执行陕西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不愿意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用户,需持居民身份证、用电户号等信息及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不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

除陕南三市外的其他地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持居民身份证和小区物业出具的非市政集中供暖证明向电网企业申请后,按照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确保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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