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今日陕西> 正文

陕西省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采暖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三秦都市报 2020-10-22 01: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维)根据国家和陕西省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促进电能替代和冬季清洁取暖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10月21日,省发改委就陕西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简化居民电采暖用户申请程序,落实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通知要求,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即按照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执行,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为陕西省非市政集中供暖的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空调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含小区自备锅炉)。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汉中、安康、商洛陕南三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无需申请和认定,直接执行陕西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不愿意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用户,需持居民身份证、用电户号等信息及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不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除陕南三市外的其他地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持居民身份证和小区物业出具的非市政集中供暖证明向电网企业申请后,按照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新闻推荐

杨凌农高会“1+N”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四场召开 本届农高会将举办17项国际合作活动

10月20日上午,第27届中国杨凌农高会“1+N”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四场)上合组织国家农业合作系列活动专场发布会成功召开。邀请...

陕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陕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