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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势在必行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7-27 02:03 大字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意味着,继《民法典》首次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法条之后,高利贷的界定标准也要进行调整了。

对于高利贷的界定,现行标准是“两线三区”。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被称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被称为“无效区”;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被称为“自然债务区”,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但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24%、36%两条红线相较于实体经济近年来的利润率设置过高。相关调研显示,多数企业的经营利润率在3%到15%之间。而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往往踩着24%的红线,甚至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变相突破36%的红线。

过高的借贷利率抬高了企业融资成本,在利润率低于贷款利率的情况下,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甚至会有金融风险。面对高企的债务,企业资金链一旦断裂,容易出现违约,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以民间借贷发展较快的浙江为例,2006年至2018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从3万多件增长至20多万件。

此外,由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维持在6%上下,而随着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的推动,已经下降到了5%以下。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利率差越拉越大。辛辛苦苦干实业还不如放贷来钱多、来钱快,资本的逐利性会引导资金流向更容易赚钱的民间借贷渠道,进而出现社会资金“脱实向虚”的现象。久而久之,会导致实体经济萎缩,而真正想要干实业的企业又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可以说,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重新界定高利贷,有其现实需要。近年来,不断有市场主体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比如,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就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降低至年利率12%~15%。

不过,就目前来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通过何种方式降低?降低多少?并没有明确说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限设置过低,可能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大于收益,进而降低出借人的积极性,最终让中小微企业融资变难,还可能导致民间借贷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变相抬高利率。这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在降低上限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另一方面也需要在降低上限的同时,加大对变相提高融资成本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实在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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