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保出新政 确保特殊药品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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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江黎)为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的分类支付和管理政策,提升待遇公平性和参保人员用药的可及性,日前,陕西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目录内常规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将陕西省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陕西省国家谈判药品管理实际,经过专家论证将治疗重大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治疗周期较长,用药人群和用药指征明确,适宜药店或门诊供应保障的麦格司他等71个国家谈判药品、利妥昔单抗等25个常规药品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实行专门的支付和管理政策,其中托伐普坦等4个国家谈判续约未成功药品支付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30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依据陕西省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艾普拉唑等47个国家谈判药品,按照常规目录中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和支付。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特殊药品费用不计起付线,按各地政策由个人先行支付一定比例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特殊药品不再单设支付限额,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得以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病种限额为由,降低患者医保待遇。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费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作用,将其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支付范围。各地要分别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药品保障水平,确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自付比例基本一致,确保特殊药品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不得低于60%,城乡居民医保不得低于50%,并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特殊药品使用情况动态调整。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国家谈判药品中按乙类管理的药品费用,按各地现行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支付,不再单设个人自付比例。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政策规定的,按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各地要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和参保人员医疗需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77号)相关内容,逐步更新完善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病种和待遇政策,方便患者使用和报销部分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但按乙类管理的谈判药品。
同时,对特殊药品继续实行“三定”管理(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定特殊药品责任医师)和“双通道”供药模式,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按照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保障供应、精简材料、方便群众等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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