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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现象下月终结 陕西省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赔偿标准

西安日报 2019-11-15 05: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樊华)“就高不就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4日上午,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12月1日起陕西法院将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同命不同价”现象将终结。

11月14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陕西省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发布。记者了解到,在统一赔偿标准方面,考虑到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以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宏伟在发布会上介绍,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是全面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要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的重大部署,为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社会风险化解能力的重要保障。

陕西省选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先行试点,主要遵循了兼顾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社会的可接受程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推进的思路。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达七成以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最初尝试就是从此类案件开始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对此已经有了较高的接受度,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有实现赔偿的条件。选择在此类案件中现行试点,有利于减少试点工作的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进行,又能够更好地发现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积累经验和让社会逐步适应新的司法政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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