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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各界导报 2019-11-15 01: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杜静波)11月14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西法院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曾宏伟表示,根据意见,在统一赔偿标准方面,考虑到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以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陕西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赵学玲介绍说,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一方面将会大大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质效。标准统一后案件处理将不再涉及适用何种标准的问题,既减少了庭审调查工作量,杜绝了虚假证据,同时也减少了因适用标准问题而引发的上诉,从而提高审判质效。另一方面,短期内法院也会因为统一适用较高的赔偿标准,会使一部分原来适用低标准当事人可以主动履行的案件,由于赔偿标准提高赔偿金增加导致无力支付,从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造成执行案件增加。同时,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将有助于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尊重的社会氛围,促进和提高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

本意见适用于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包括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案件;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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