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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产业工匠人才培育计划

陕西工人报 2019-11-04 06:21 大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陕西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积极培育产业工匠人才,统筹推进、规范管理,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陕西产业工匠人才培育计划是省总工会实施的人才建设工程,是支撑大国工匠、三秦工匠的基础性工作。具体培育任务由省级产业工会承担,每年选树陕西产业工匠人才100名左右。

第三条 陕西产业工匠人才培育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统一实施;

(二)择优遴选,重点支持;

(三)严谨规范,公平公正;

(四)协同推进,权责明确;

(五)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资格条件

第四条 选拔范围。省级产业系统内(含单列单位)在基层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资格条件。陕西产业工匠人才须同时符合第1、2项条件。

1.具备优秀的政治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2.具备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一丝不苟、执着专注、精益求精、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在技术、技能、技艺研发和操作等方面拥有国家专利或先进操作(工作)法(绝技绝活绝招),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活动,在本职岗位有突出贡献或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

3.中华技能大奖、省部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优先推荐。

4.符合入选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优先推荐。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制定计划。陕西产业工匠人才培育计划年度名额分配由陕西省职工创新技术协作中心和省级产业工会协调确定,共同组织实施。

2.单位推荐。省级产业工会按照分配名额3倍以上比例向所属企事业单位分配推荐名额。企事业单位工会根据分配名额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拟推荐人选须经本人所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省级产业工会推荐申报。

3.形式审查。省级产业工会对推荐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至推荐单位。

4.专家评审。省级产业工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组织同行业专家(同单位回避)组成专家组采取会议、网络通讯、面谈、远程视频答辩、实地技能考查等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候选名单。

5.会议研究。省级产业工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专家组评审结果汇报,研究确定拟入选名单。

6.系统公示。拟入选名单必须在省级产业系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级产业工会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应当逐一调查核实。涉及学术技能问题的可再次征求评审专家意见,涉及资格条件的要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提供独立第三方有效证明材料。

7.组织命名。经公示无异议或对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后没有问题的入选名单,由陕西省职工创新技术协作中心和省级产业工会共同命名,颁发证书。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陕西产业工匠人才由各省级产业工会每人奖励30000元,其中10000元奖励个人,20000元用于其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活动。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给予陕西产业工匠人才适当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

第八条 三秦工匠、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优先从陕西产业工匠人才和其领衔的创新工作室推荐。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陕西产业工匠人才库,统一管理、跟踪服务,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素质提升等活动。

第十条 陕西产业工匠人才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承担名师带徒义务,进行技能传承和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省级产业工会每年要组织陕西产业工匠人才座谈交流和观摩学习活动,指导企业做好产业工匠人才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产业工会要建立考评考核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工匠人才培育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建立陕西产业工匠人才退出机制。对不适宜继续保留陕西产业工匠人才的,取消个人荣誉和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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