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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患者 门诊费用可报销50%以上 目前已经在城乡居民慢病管理范围的“两病”患者和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患者不在保障对象范围

华商报 2019-11-01 01:00 大字

10月31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陕西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从11月起,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费用不低于50%报销。

门诊费用不低于50%报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共同制定了陕西省《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的保障对象是全省各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目前已经在城乡居民慢病管理范围的“两病”患者和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患者不在保障对象范围。

“两病”患者保障方式有两种。一是普通门诊,二是门诊慢病。普通门诊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方案执行,已经通过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按照各统筹地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两病”患者按原渠道原方式享受待遇。本次两病待遇保障重点是解决普通门诊“两病”用药问题,是从低水平起步,门诊统筹按照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不低于50%报销。

优先选用属于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

通知还明确了协议定点机构。“两病”患者门诊统筹的协议医疗机构,是指在农村的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城镇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服务站。另外“两病”患者门诊慢性病的协议医疗机构是指统筹区域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两病”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的用药,必须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发〔2019〕46号)(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品种。同时要求各协议定点机构在“两病”门诊药品使用中优先选用属于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同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对符合条件的“两病”患者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及时报销。原已纳入门诊慢病的患者按照原慢病报销办法执行,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的“两病”政策。“两病”普通门诊带药延长到一周。“两病”慢病管理范围的患者带药延长到一个月。通过长处方制度,既保障患者用药需求,也方便患者就近方便获得药品。同时强调:要锁定用药人群,锁定用药信息,避免重复开药。11月起开始实施,确保群众年内享受待遇,实质性开展报销。华商报记者 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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