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难保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高度重视“重大疾病保险套路”报道 要求涉事公司提交详细报告 保险合同看不懂 制式条款误导人 一生病合同就终止 以理赔名义收合同
昨日,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对华商报持续关注报道的“重大疾病保险套路调查”一事做了回复。回复中称,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未做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涉及的保险公司要积极回应问题
10月21日,华商报B02、B03版刊发的“得病后合同就单方解除、同一合同条款两种解释、投保容易理赔难、重大疾病保险套路多”等报道引起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相关领导高度重视。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回函称,华商报见报当天,该局就要求报道所涉及的保险公司,积极回应报道问题,并提交详细报告。
针对华商报记者在发函时所涉及的保险监管行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都有哪些举措的问题,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回函称,该局一是畅通“信、访、电、网”四位一体的消费投诉渠道;二是建立了纠纷调解机制,指导全省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建立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在陕西辖区已实现全面建立和运营覆盖;三是实行配套监管措施,压实机构投诉处理主体责任,促使消费投诉处理更高效、规范。同时,还将会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推动解决4个焦点问题
在华商报持续报道及线索征集中,保险行业“保险合同如天书看不懂”“制式合同条款误导投保人”“一生病保险合同就终止”“以理赔名义收原始合同阻止投保人维权”等4个问题一直是投诉热点。
针对这4个焦点问题,华商报将持续关注并积极推动各方给予解决。
保险合同看不懂
制式条款误导人
一生病合同就终止
以理赔名义收原始合同?
相关方面这样回应
在华商报持续对保险事件的报道中,投保人和市民反映保险公司最集中的有4个问题。
华商报就大家关注的这些问题给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发函,昨日下午5时,该局就部分问题给出了解释和答复。
问题1
保险合同如天书看不懂
保险监管部门:正推动保单条款通俗化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保险公司制式保险合同条款层层设计、条款叠加,很多投保人反映保险合同页数太多,又使用很专业语言,普通投保人根本看不懂。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给回函称,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关信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日期,以及双方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一直大力推进保单条款通俗化工作。
问题2
制式合同条款误导投保人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想豁免,须提前有明确说明,否则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险法》也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规定。
但是,记者在调查时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了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制式合同,存在同一合同条款有两种解释的现象。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表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问题3
一生病保险合同就终止
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系一次性理赔后就不再保 保险监管部门:无回应
“当初买保险是为了老有所医,没想到因为生病就被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投保人感叹。
记者在查阅各家保险公司有关重大疾病险种详细条款,发现都是这样描述:“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条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给记者的回复,重大疾病系一次性理赔后就不再保。对此,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未回应。
问题4
以理赔名义收原始合同,阻止投保人维权
保险协会:单证管理无法律规定 律师:保险公司无权拿走合同 保险监管部门:无回应
之前华商报报道过的案例中,一位姓赵的西安市民购买了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后被诊断为肿瘤。当时庆幸买保险有保障,出院后按照该保险公司要求递交了相关资料及原先签订保险合同原件等,今年5月,保险公司给予了两笔共计20.7万元费用后,宣布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而赵先生后续还要不断化疗,产生的高额费用无力承担。他想维权,但合同原件在保险公司处不予退还。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对此回复称,对保险合同解除后相关单证的管理问题,法律条文中未作出明确规定。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娜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理赔名义拿走承保人原件,作为合同签署方的投保人有权持有原件。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针未回复此问题。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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