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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陕西省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开立法听证会 家暴是否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华商报 2019-09-24 02:26 大字

>>律师说法

地方性法规立法更全面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说,《草案修改稿》是地方性法规,相较国家的反家暴法,更符合陕西的情况,具体办法也更细致,以第三条定义为例,相较国家法律,陕西的办法中除了殴打谩骂等,还多列举了跟踪、骚扰等情况,家暴的认定范围更大。

同时,家暴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比如故意伤害一定要达到轻伤以上才是犯罪,这是结果犯。而家暴则是有这样的行为便是家暴,办法中也提到了,家庭暴力不以是否产生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样立法更科学、更全面。”

对于大家争议比较大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一条,王舒说,目前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多为老赖,“现场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家暴和信用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性,而且个人不良记录是公开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上有很大的损害,反而有侵犯隐私的可能。”

9月23日下午,陕西省司法厅会同陕西省妇女联合会召开《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会议由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会芳主持,来自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高校、律师事务所、基层社区的代表和家庭暴力受害人代表共计50余人参加会议。主要就家暴的定义、告诫书的应用和实施、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置和相关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家庭暴力的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听证,多名公众陈述人围绕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据悉,这是近年来陕西省政府立法工作中,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

听证焦点一 对家暴的认定是否应该更具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不以是否产生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听证观点】办法中提到的家暴方式以列举的方式呈现,现实中还有很多家暴形式没有涵盖进去,如家庭经济的限制、隐私的曝光等,这些手段形式都是为了达到控制的目的,所以在这条应加上一句兜底的表述,涵盖其他的家暴方式,““等方式”应更明确地表述,减轻家暴认定难度。”两名陈述人说。

现场多名公众陈述人员认为,最后一句“不以是否产生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为亮点,很有必要。因为精神损害结果是隐性的,不直接通过证据显示。这条办法说明,只要加害人有了这些行为就是家暴,而不是通过结果来判断是不是家暴,体现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建议第二款内容中,“产生”二字应改成“造成”,因为家暴不一定有了结果才能干预。

也有陈述人员提出不同声音,因为家暴是请求离婚和损害赔偿的重要条件,所以对家暴的认定不能泛化,第二款说法容易泛化,“这条办法如果能通过,肯定会是一个亮点,但离婚诉讼中会成问题,可能造成有机会和好的家庭错失和好的机会。”

听证焦点二 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置是否必须

【第三十二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临时庇护场所应当配备基本的安保措施。

【听证观点】在地方性立法中,能否当成从倡议性变为义务性,这条办法中多次提到“可以”怎么做。“可以”二字没有体现义务的强制性,另一层意思就是也可以不去这么做,应变为“应该”。同时,应删掉“社会组织”的义务要求,“哪些是“应该”,哪些是“可以”应注明。”

同时,还有陈述人着重提出,“临时庇护场所应当配备基本的安保措施”一条款中,啥叫“安保”、怎样是“基本”,概念太模糊,实践中很难操作。“这个安保措施和现有标准相比,是覆盖还是补充关系?笼统的表述会给救助管理机构带来风险。”陈述人说,购买单位有哪些购买条件、标准,政府部门又该如何审查?

“标准意味着后期责任是可控的。”陈述人说,建议条办法中加一句:临时庇护场所建设标准由××部门具体制定。

听证焦点三 人身保护令措施禁止范围是否该明确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三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报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申请人实施救助措施,并通知人民法院。

【听证观点】第三十六条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简单明了,“是好事情,意味着只要符合这三条,法院就可以出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不需要对证据质证审查,是为了防止家暴发生的保护性措施。”陈述人说,降低签发门槛,只书面审查即可,不实质审查。

第三十八条中,72小时、24小时是指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这点应明确,让快速签发出具人身保护令有据可依。还有陈述人说,哪个部门授予、出具保护令,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比较容易形成推诿。

第三十九条中,人身保护令包括的措施禁止范围不够明确,“骚扰范围有多大,跟踪范围不好明确。”多名陈述人说,应借鉴山东的地方性办法,加上禁止本申请人出入申请人的学习、工作等活动场所,禁止查阅收入来源、未成年人学籍等。

陈述人说,第四十二条中,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义务为取证、救助、通知法院,但现实中,相较找法院而言,人们更倾向于找警方报案,但从这条办法中看,警方到了现场却无法有具体的处置。所以,应赋予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加害人的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权威性。同时,家暴只是众多暴力形式中的一种,警方遇到暴力情形肯定会进行调查,“依法调查取证”这条可以删掉。

听证焦点四 实施家庭暴力是否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八条】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听证观点】陈述人员建议,可参照公职人员违反酒驾的处罚,对家暴人员同等对待,增强对公信力的管制。

还有多名陈述人员提到,建议删除这条办法,首先,侵害隐私,家庭矛盾外部化,不利于家庭复合。其次,家暴行为不宜扩大化,有无犯罪记录在公安机关系统是有记载的,是否能像社会公开需谨慎;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完善的机制,应该怎么记录,有没有相关社会平台,会不会造成泛化?这些都需要斟酌。

听证焦点五 同居是否适用

【第四十九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具有同居、抚养、赡养、扶养、寄养、委托监护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听证观点】陈述人员认为,除了家庭成员外,还明确了同居等适用关系,更具体了,这点非常好。也有陈述人员认为,应删掉“同居”关系,“同居应按一般暴力处理,因为同居本身就不被认可,和立法精神违背。”华商报记者 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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