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明起施行 明确规定求助人 不得夸大困难骗捐
8月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支持兴办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同时,对于慈善组织和个人网络募捐也作出了规范。
强化政府及民政部门职责
《实施办法》主要从弘扬慈善文化、鼓励社会支持、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各级政府职能进行了明确,提升了政府部门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保障的刚性要求。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为了加快慈善组织发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为了保障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实施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可以凭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规范慈善组织募捐行为
慈善募捐分两类,一类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一类是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必须是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会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募捐。其他非慈善组织更不能公开或私下募捐。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公开募捐方式,且在公开募捐开始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为了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范管理,突出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办法》对信息公开及信息平台建设、发布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公开募捐的方案,公开招募志愿者的要求,第三方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每年定期公布有关信息,都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求助获得的款物应用于求助目的。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提示,告知其信息属于个人求助行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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