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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办法》明起施行 设慈善奖 每两年评选一次

三秦都市报 2019-08-31 01:33 大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明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8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治国介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亮点。

在9月1日至9月22日期间,特别是9月5日所在的“陕西慈善周”期间,将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社会积极参与的方式,举办形式新颖多样、具有地方特色、便于群众参与的慈善活动。

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实施办法》共56条,主要从弘扬慈善文化、鼓励社会支持、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实施办法》对各级政府职能进行了明确,共24条涉及到政府及民政等部门服务管理职责,提升了政府部门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保障的刚性要求。贾治国说,比如政府职责方面,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军介绍,为贯彻相关规定,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研究制定了《“三秦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表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三秦慈善奖”评选工作的流程机制:一是拟明确奖项设置与表彰名额。确立了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先进慈善组织奖等五个奖项,拟定两年表彰一次。

慈善组织

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为了保障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可以凭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贾治国介绍,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和开展慈善活动、信用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及时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贾治国说,《实施办法》对信息公开及信息平台建设、发布制度进行了明确。比如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公开募捐的方案,公开招募志愿者的要求,第三方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每年定期公布有关信息,都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取得资格

才能开展公开募捐

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必须是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会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募捐。其他非慈善组织更不能公开或私下募捐。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公开募捐方式,且在公开募捐开始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同时在其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

对个人求助行为

做出规范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提示,告知其信息属于个人求助行为。”

本报记者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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