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因论文不够被拒 打官司就能解决问题吗?
作者:徐超轶
学校要求学生在指定范围的学术期刊发稿,一些学术声誉差的期刊深知学生、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发表论文,便以“加急费”等名义不断加价,以至于论文投稿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版面费”、“审稿费”、“加急费”等等费用,使得发表学术论文从单纯的创造性成果和学术交流变质为了“竞价排名”的利益交换。
硕士、博士的数量泛滥和质量低下使得毕业生即使在就业市场上也不被认可。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招聘教学研究人员时往往要求应聘者需要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其中透露出的,显然是对国内现行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深刻的怀疑和不信任。
近日,上海大学一名博士毕业生因两次申请学位未果,向法院起诉母校,原因在于该博士生所就读的经济学院提高了校一级对博士学位的要求。上海大学的校一级规定,获得博士学位至少要发两篇论文,经济学院则将数量提高为三篇。该博士毕业生仅有两篇论文公开发表,因此在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博士论文答辩通过之后,被校方以“未达到学位授予基本要求”为由,拒绝评定其博士学位。
在两次申请学位均被拒绝后,该生选择了法律诉讼来争取权益。其主张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是另一个技术性问题,但大学及学院对“获得博士学位”设立论文发表的最低要求是否合理,却值得深思。
▌《学位条例》并没有要求“发论文”
实际上,在硕士、博士阶段,很多院校都将公开发表论文(有的还对发表期刊有额外要求)作为学位授予的前置条件,仅以学位论文答辩作为毕业要求的学校反而是少数。例如上海大学,对文科类申请博士学位的科研量化指标便是“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而原告方所在的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更是把这一硬性指标提高为3篇,这也正是原告方声称“学院在学校规定之外私自设立更高论文发表要求”的争议来源。
从我国《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1]中可以看出,获得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包括: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独立科研能力、有创造性成果。第一项条件是博士研究生毕业的要求,而关于学术水平,则由各院校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加以评定。为了更加规范学术水平的评价标准和学位的授予条件,各校通常会制定学位授予细则,而在硕士和博士阶段,许多学校都设定了具体数量的论文发表要求,用以证明学位申请者达到了相应学术水平。▲ 大陆一位演员曾在今年年初因学术论文而被撤销博士学位,其发表于期刊上的论文存在大段抄袭现象。在该事件发生前,曾有记者追问其论文细节,他回应称“如果我告诉你我写完了,结果盲审没通过,那我多丢脸啊”。 ? 梨视频
明确、固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固然可以减少寻租空间,但从《学位条例》所规定的博士(硕士、学士同理)学位要求来看,具有广泛学科知识、独立科研能力、创造性成果似乎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在学期间必须在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定数量论文”的要求。反之,即使有学生公开发表了一定论文,也不能必然推导出其已经满足了学位所对应的学术水平。
换言之,《学位条例》本身以抽象的规定将学位评定的具体条件和操作流程保留给了各院校,但目前广泛存在于各高校、科研院所的所谓“公开发表论文要求”,既不能构成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充分条件,也并非必要条件。
▌“发论文”的硬性要求却催生出了一条产业链
然而,各高校将公开发表一定数量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前置条件,已经造成了一些负面现象。
由于不同高校指定的发表论文的期刊数量有限(如“核心期刊”、“SCI”、“全国性期刊”等等),期刊的“版面”成为某种程度上的稀缺资源,在学术出版界出现了怪异的现象——在期刊上发论文,不仅期刊没有稿费,作者往往还要缴纳一笔价格不菲的“版面费”。对此,有人声称,学术期刊与一般出版物不同,其读者相对有限,订阅零售的收入不足以应对编辑部日常开支,因此需要向论文作者收取一定数额“版面费”。▲ 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 科学引文索引)是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1961年创办出版的引文数据库,是国际公认的进行科学统计与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是评价一个科学研究机构、一所高等学校,乃至一个研究人员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图为早期的印刷版存档。 ? libepsl / flickr.com
虽然学术期刊有特殊之处,部分销量不佳的期刊确实容易面临入不敷出的尴尬,但向作者收取高额“版面费”的做法与知识产权中“智慧成果有价”的法理、以及一般作者向期刊投稿可获得稿酬的情理均有所不合。
更何况,一些内容质量低、引用数量和参考价值不足的期刊,在收取版面费的标准和流程上并不规范。许多期刊在收稿时并不明示有“版面费”,却在接受投稿后明示或暗示作者,需要收取一笔数额不少的“版面费”,否则文章就将推迟或者不能发表。
学校要求学生在指定范围的学术期刊发稿,期刊编辑部手握有限的“版面资源”,一些学术声誉差的期刊深知学生、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发表论文,便以“加急费”等名义不断加价,以至于论文投稿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甚至有专门的中介商在中间协调。“版面费”、“审稿费”、“加急费”等等费用,使得发表学术论文从单纯的创造性成果和学术交流变质为了“竞价排名”的利益交换。
▌“硬性要求”带来的“学术垃圾”
由于高校将学术论文发表设置为学位授予的前置条件,一些学生为了完成论文发表任务,也参与到产业链中,甚至有学生选择论文代写、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的手段。即使是学生独立“创作”的论文,内容多半也了无新意,不是基于前人同样性质的“应付式”研究,就是找寻几篇研究主题类似的文章七拼八凑“洗稿改写”……
在整个过程中,论文写作变成了对学校硬性要求的应付、对发文成本的算计。至于论文本身的质量,学生在论文撰写过程中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学生本人不关心,设立标准的学校不关心,发表“学术垃圾”的期刊更不关心。
随着论文低质化、学位泛滥化现象的扩展,学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既包括认真学习研究的人、也包括出于“应付”心态完成发表任务者)。许多人对于硕士、博士等学位背后应当真正对应的学术水平并没有理解,或者干脆不关心,发表论文只是应付,获得学位也只不过是为日后的就业提供一个敲门砖,或是转化为工资、职位等现实经济利益的需要而已。
但问题在于,硕士、博士的数量泛滥和质量低下使得毕业生即使在就业市场上也不被认可,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招聘教学研究人员时往往要求应聘者需要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其中透露出的,显然是对国内现行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深刻的怀疑和不信任。
▌“司法约束”和“学术自治”有何矛盾?
其实,学术界一直在寻找改善“唯论文”现象的方法。2018年,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机构就联合发文要求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现象。但从上海大学博士毕业生起诉学校时提供的材料来看,上海大学仍然认为,在学位授予上设置量化指标的做法与清理“唯论文”并不矛盾。见清理“四唯”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容易、那么被高校所接受。
▲ 2019年,陕西一所高校召开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研讨会。2018年10月,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和中国工程院联合发布通知,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旨在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 csiic.com
至于各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是否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受到法院的审查,传统的见解和当前的司法实践其实都略显保守。传统欧洲大陆法学界有“特别权力关系”一说,即视学生、军人、公务员、囚犯为处于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殊人群,处于被管理、被惩戒的地位,因此不能请求司法机构审查这些机关的“内部行为”。
而在我国行政诉讼历史上,学生起诉学校管理或学位授予行为的案件刚开始出现时,受理案件的法院也通常以“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其内部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等理由拒绝受理或加以驳回。
但是,在基本权保障体系逐渐完善的当代,各国也在逐步扬弃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概念,逐步承认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学位授予等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学生的权利也可能在此过程中受到侵犯,因此承认了司法可对传统上属于学校的“内部行为”进行审查。
中国的司法实践早在1999年就承认了学校的毕业证与学位证颁发属于法院可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时又明确了学校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也收录了两例学生状告学校学位授予的案件,承认了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可以由法院进行合法性层面的审查。
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中所持的见解认为,对学士学位授予的司法审查不能干涉和影响高等学校的学术自治原则,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即对学校学位授予学位的诉讼,原则上只审查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过程,及其所依据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各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法院基于学术自治的原则不介入审查。
从这个角度看来,尽管法院对高校学位授予等行为的审查基本摆脱了“特别权力关系”的束缚,承认学生如对学校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所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学校的相关决定是否合法,但学校授予学位与否的依据本身则不是法院所审查的对象。这就使得法律上对于学生权利的保障并不周延,欠缺合理性、实质性层面的司法审查,难以约束高校也许有些任意、有时也不甚合理的学位授予标准。也因此,上海大学该博士生及其代理律师也表示“希望将学位授予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
▌“加分项”而不是“硬指标”
从另一方面来说,彻底抛弃论文作为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的作用,又是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对于学校和导师而言,除去论文这一硬性而明确的评价标准,似乎也没有更好的方式来客观评价学生的学术水平。论文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研究水平和独创成果,且高校设立论文发表数量作为学位授予前置条件的初衷,也许也是希望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准。从论文与学术能力的关联性上来看,似乎也不能说将论文与学位挂钩完全没有合理性。
事实上,作为科研工作者学术成果的集中体现,论文在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反映作者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即使我们认同高校的学生培养目标不应该“唯论文是从”,但作为需要有一定独立科研能力和创造性成果的学生而言,也确实需要论文这样一个载体和形式。因此清理“唯论文”不应该理解为从此抛弃论文,只是在评价学术能力的维度上应该更加多元化,减少论文发表数量等绝对硬性的要求。
▲ 部分高校针对社科类、艺术类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可以采用毕业设计、毕业作品等代替毕业论文,在保证先进性、独创性的基础上进行答辩,通过者可获得学位。图为今年6月,一位插画师在微博上举报四川美术学院毕业生的毕业作品涉嫌抄袭。? 新浪微博 @杉稚
从实际操作来看,无论是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几乎都要求学生完成一篇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毕业论文(或者设计、作品等)。因此面对“公开发表论文数量”作为学位授予前置条件所具有的问题和弱点,不如将学术能力的评价标准回归到学生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完成专业课程和研究,认真撰写毕业论文,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和科研能力,从而提高整个高校学生培养模式的效率和质量,而不是把有限的时间用于“灰色产业链”上的“发论文硬指标”上。
至于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不妨将其作为学位授予时评价其是否具有相应学术能力的参考或“加分项”,而不宜作为一项硬性条件,武断地拒绝未达到“量化指标”研究生的学位申请。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为——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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