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下发通知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报讯(记者高宇张电达)记者昨日获悉,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按照当期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决定对陕西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根据《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65号)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陕西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补助标准: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90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06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76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10元(含医疗费50元)。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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